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一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七五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楊勝欽┌───────────────────────────────────────────────────────┐│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台北北門郵局劃撥支│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肆萬柒仟零柒拾玖元│E0000000││││限公司│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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