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0五號
聲請人戊○○ 鄭文通
丁○○鄭文通丙○○鄭文通甲○○鄭文通兼右四人訴訟代理人乙○○鄭文通右五人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鉄福防銹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松山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貳拾陸萬肆仟玖佰元│JC五四二五八九││││ 林亭儀 │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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