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簡字第214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李采喻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 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 蘇玉惠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即反訴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725元,
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被告即反訴原告先後
繳納裁判費共計2,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
稽,是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繳納之訴訟費用有溢收情事,爰
依被告即反訴原告之聲請裁定予以退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