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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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169號
原 告 美麗皇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卓艾樺
訴訟代理人 張榮欽
被 告 吳郁濡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郁濡間因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