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醫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醫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醫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孔嘉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鈺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0,3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告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潘宜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