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117號抗告人即原告 魏高明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17號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5年7月20日本院駁回其訴之裁定聲明異議,核其內容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