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麒岳選任辯護人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134號、105年度少連偵字第20號、105年度少連偵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壹佰零陸年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且依卷內資料足認犯罪嫌疑重大,另有其他共犯在逃,有勾串共犯之虞,有羈押之原因。且被告所犯詐欺罪被害人數眾多,危害社會秩序重大,有羈押之必要,因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事由,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
5年7月7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起訴書附表中共計14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否認起訴書附表中共計17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就被告坦承部分,已可預期刑責及民事求償責任非輕,被告自有為脫免刑責及追償而逃亡之虞;就被告否認部分,待檢察官補足相關卷證資料後,仍有對本案共犯行交互詰問之可能,亦有勾串共犯之虞,又為避免被告在外續行詐欺犯行,自有羈押之必要性,而於105年10月7日、同年12月7日起分別延長羈押
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審結,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6年2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施君蓉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