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助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60號上訴人 林昭任 被上訴人國立中正大學法定代理人 馮展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補助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73,943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