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訴聲字第6號
抗 告 人 林文藏
代 理 人 林彥澄 (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黃國城 律師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芓妘 間核發起訴證明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
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