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2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泰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判決書及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9年6月29日│99年12月24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雲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1193號│226號│├───┬──┼─────────────┼─────────────┤││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659號│100年度訴字第237號││事實審├──┼─────────────┼─────────────┤││判決│99年12月27日│100年4月1日│││日期│││├───┼──┼─────────────┼─────────────┤││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659號│100年度訴字第237號││判決├──┼─────────────┼─────────────┤││確定│100年1月3日│100年4月1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