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466號
原 告 藍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豐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3,0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