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855號
原 告 何建忠 即華達旺企業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賓馳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賓馳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9,493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