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855號
原   告  何建忠華達旺企業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賓馳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賓馳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9,493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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