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35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陳朝裕
丁曰德
被 告 蒲新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零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玖仟叁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三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肆仟零貳拾貳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