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鈺峰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鈺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鈺峰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1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100年2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1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楊貴雄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