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為哲
許雅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應元 、 鄭良吉 、 高筱涵 、 林東錦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