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25號原告 莊樹全 訴訟代理人 鄭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暐杰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雅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