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堂增指定辯護人徐維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偵字第17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涂堂增自民國壹佰零參年壹月拾肆日起撤銷羈押,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事實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涂堂增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8日起執行羈押,茲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於103年1月14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所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02年毒偵字第4434、4649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觀察、勒戒,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黃美綾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