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畢安莉選任辯護人蔡明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7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畢安莉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貳月參日起撤銷羈押,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事實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畢安莉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8日起執行羈押,茲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及有期徒刑3月,於102年12月3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02年執更鎮字第4440號、及10
2年執鎮字第12394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在監,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黃美綾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