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文選任辯護人周信亨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102年度訴字第
228號,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陳柏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柏文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翁毓潔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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