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8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8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8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宏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叁仟捌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685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宏麒│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88%│││59946││4月24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江宏麒│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54594││4月24日││算之利息│││元│││││└──┴───┴─────┴──────┴──────┴───────┘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江宏麒於民國93年10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10月21日起至民國95年10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23日止累計175,35
0元正未給付,其中59,946元為本金;115,220元為利息;1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江宏麒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23日止累計198,478元正未給付,其中54,594元為消費款;140,284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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