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3號原告 李劉芝蓉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被告 李林美女 訴訟代理人 林容以 律師複代理人 黃雅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1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劉提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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