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08號聲請人 高麗芳 訴訟代理人 高慧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呂子彥┌──────────────────────────────┐│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字號│股數│股票張數│├──┼──────────┼──────┼───┼─────┤│1│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78XM122192│240│1│├──┼──────────┼──────┼───┼─────┤│2│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78XP023553│420│1│├──┼──────────┼──────┼───┼─────┤│3│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79NX021980│66│1│├──┼──────────┼──────┼───┼─────┤│4│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0NX324167│87│1│├──┼──────────┼──────┼───┼─────┤│5│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1NX327289│81│1│├──┼──────────┼──────┼───┼─────┤│6│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2NX328407│107│1│├──┼──────────┼──────┼───┼─────┤│7│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3NX327836│110│1│├──┼──────────┼──────┼───┼─────┤│8│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4NX326440│177│1│├──┼──────────┼──────┼───┼─────┤│9│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5NX326193│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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