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自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自字第1號
自訴人乙○○男4被告甲○○男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起訴程式顯有未備,爰依上揭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李宛玲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
書記官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