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3號
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3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37號),經本院馬公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4年3月7日22時30分許,在澎湖縣湖西鄉隘門村71號內,因細故與告訴人甲○○發生爭執,遂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甲○○,致甲○○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之傷害。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公訴人認其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陳介安法官李宛玲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