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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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3號原告 高正宗 被告 徐高 阿娥
高富美
高一恒
高彬書
高敏哲
高崇展
高崇原
林璟渝
高才玉
高小玉
高炎堡
高祖清
高明發
王高麗珠
高美珍
高秋紅
高雪玉
高陳春美
高聰嘉
高恒升
高咸利
高明彥
高錦如
高咸亨
高宜甄 兼前列高咸亨、高宜甄共同訴訟代理人高咸利被告 莊毅正
莊毅祥
莊竣詍
莊毅盛
莊毅彬
高許阿書
高翹宏
高秀宏
高光宇
高美玲
高戴富美
高明華
高夢麟
戴儀麟
高德麟
高明麗
高麗玟
高玟蘭
林當盛
林則盛
林更盛
林芳蘭 (國內外住居所不明,已為公示送達)
林素蘭
高筱晴
高綺憶
高啓庭
高林慧惠
高嘉淩
高翊銘
高珮瑜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 高金龍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之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乙○○○、天○○、B○○、a○○、b○○、Z○○、Y○○、D○○、C○○、M○○、V○○、J○○、己○○○、T○○、R○○、亥○○、丁○○○、寅○○、Q○○、I○○、A○○、午○○、酉○○、巳○○、申○○、未○○、丙○○○、卯○○、G○○、F○○、S○○、戊○○○、K○○、宙○○、戌○○、黃○○、L○○、辰○○、N○○、子○○、壬○○、庚○○、辛○○、癸○○、地○○、玄○○、W○○、甲○○○、宇○○、c○○、U○○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繼承人高金龍於民國14年2月2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之遺產
,生前與其配偶 郭滿 (歿)生有長男高文章、次男 高文通 ,則高文章、高文通應繼分各為2分之1,合先敘明。
㈡高文章於32年3月18日死亡,其與配偶 蔡乖 (歿)生有長男高
萬聲(先於繼承人死亡,無繼承權)、次女 高招治 、三女 高梅 (由第三人收養)、養女 高秀英 ,則高招治、高秀英應繼分應為4分之1。
⒈因高招治於81年1月18日死亡,由其繼承人即 高銘傳 繼承,則
應繼分為4分之1。又高銘傳復於104年9月8日死亡,由其繼承人即配偶即被告丙○○○、子女即被告卯○○、G○○、F○○、S○○繼承,應繼分各為20分之1。
⒉高秀英於52年2月24日死亡,由其繼承人即 高天欽 、 林詹蜂 繼
承,應繼分各為8分之1。又高天欽於93年9月15日死亡,由其繼承人即配偶即被告戊○○○、子女即被告K○○、宙○○、戌○○、黃○○、L○○、辰○○、N○○繼承,應繼分各為64分之1。又林詹蜂業於106年5月15日死亡,由其繼承人即子女即被告子○○、壬○○、庚○○、辛○○、癸○○繼承,應繼分各為40分之1。
㈢另高文通於47年4月7日死亡,生前與其配偶 高許招 (歿)生
有長男即X○○、次男 高子禽 、三男 高三奇 、四男 高添全 、長女 高玉蘭 、次女 高玉惠 、三女 高阿勉 、四女乙○○○、五女 高月嬌 。而次子高子禽、長女高玉蘭均分別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死亡(分別為43年7月1日、昭和7年10月17日死亡),故無繼承權,且其等均無子嗣。三女高阿勉則由第三人收養改名 盧阿勉 亦無繼承權。故高文通之繼承人為X○○、高三奇、高添全、高玉惠、乙○○○、高月嬌等人,應繼分各為12分之1。
⒈因X○○於72年7月11日死亡,由其繼承人即其配偶 高詹惜 、子
女被告B○○、a○○、b○○、Z○○、Y○○、D○○、C○○、 高浚淵 、 高啟庭 及 高儷珊 繼承,應繼分各132分之1。又高詹惜於96年10月21日死亡,故其繼承自X○○之應繼分則應由其與X○○之子女再為繼承,其中Z○○、Y○○、D○○、C○○之母為 陳金棗 ,高浚淵、高啟庭已拋棄對高詹惜之繼承權,故其六人非高詹惜之繼承人,其餘繼承人即被告B○○、a○○、b○○、高儷珊應繼分應增加為528分之5。又高儷珊亦於101年10月13日死亡,其繼承自X○○、高詹惜之應繼分則應由其子女即被告丑○○繼承,其應繼分亦為528分之5。亦即被告高浚淵、高啟庭、Z○○、Y○○、D○○、C○○應繼分為132分之1,被告B○○、a○○、b○○、丑○○之應繼分為528分之5。嗣高浚淵於112年2月6日死亡,其繼承自X○○之應繼分則應由其配偶甲○○○及其子女 高嘉凌 、c○○、U○○繼承,渠等應繼分為528分之1。
⒉因高三奇於99年6月22日死亡,故由其繼承人即原告E○○、被
告M○○、V○○、J○○、己○○○、T○○、R○○、亥○○及 高魁男 、 高明川 繼承,應繼分為120分之1。又高魁男於108年8月26日死亡,其無子嗣及配偶,故其繼承自高三奇之應繼分應由上述之人繼承,亦即原告E○○、被告M○○、V○○、J○○、己○○○、T○○、R○○、亥○○及高明川應繼分為108分之1。又高明川於111年11月1日死亡,其繼承自高三奇、高魁男之應繼分則應由其子女即被告地○○、玄○○繼承,其等應繼分各為216分之1。
⒊因高添全於95年10月3日死亡,故由其繼承人即被告丁○○○、
寅○○、Q○○、O○○、P○○、I○○、A○○、H○○繼承,其等應繼分為96分之1。
⒋高玉惠則於92年3月6日死亡,故由其養女即被告天○○繼承,應繼分為12分之1。
⒌因高月嬌於109年7月19日死亡,故由其繼承人即被告午○○、
酉○○、巳○○、申○○、未○○繼承,應繼分為60分之1。㈣系爭遺產並無依法或契約約定不能分割之情事,現因兩造間
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等語,並聲明:兩造共有如附表一之遺產准予分割,應予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三、被告乙○○○、天○○、B○○、a○○、b○○、Z○○、Y○○、D○○、C○○、M○○、V○○、J○○、己○○○、T○○、R○○、亥○○、丁○○○、寅○○、Q○○、I○○、A○○、午○○、酉○○、巳○○、申○○、未○○、丙○○○、卯○○、G○○、F○○、S○○、戊○○○、K○○、宙○○、戌○○、黃○○、L○○、辰○○、N○○、子○○、壬○○、庚○○、辛○○、癸○○、地○○、玄○○、W○○、甲○○○、宇○○、c○○、U○○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被告丑○○、兼被告O○○、H○○之共同訴訟代理人P○○則到庭均陳稱:同意依應繼分分割土地等語。
四、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高金龍於14年2月21日死亡,遺有附表一之遺產,兩造均為繼承人,應繼分之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尚未分割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系爭遺產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關人等有無抛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表等在卷可佐,自堪信為真實。
五、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高金龍之繼承人,而被繼承人遺有附表一之遺產,尚未分割,已如前述,復查無兩造就系爭遺產另訂有契約或系爭遺產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兩造就系爭遺產之分割又迄未達成協議,則原告訴請分割遺產,於法即屬有據。
六、又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本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均應由法院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定之。本院審酌兩造就不動產之分割方法之看法及系爭不動產現況,採原物分割方式。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將系爭遺產分割,分割方式為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且無顯失公平情事,故本院認系爭遺產依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為適當。從而,原告依分割遺產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此規定亦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又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故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是本院認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葉憶葇附表一:被繼承人高金龍之遺產及分割方法編號遺產項目權利範圍、金額或價額本院判決之分割方法1基隆市○○區○○段○○○段00地號8/24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附表二:被繼承人高金龍之繼承人及應繼分姓名應繼分比例乙○○○12分之1天○○12分之1B○○528分之5a○○528分之5b○○528分之5Z○○132分之1Y○○132分之1丑○○528分之5D○○132分之1C○○132分之1甲○○○528分之1高嘉凌528分之1c○○528分之1U○○528分之1高啟庭132分之1E○○108分之1M○○108分之1V○○108分之1J○○108分之1己○○○108分之1T○○108分之1R○○108分之1亥○○108分之1地○○216分之1玄○○216分之1丁○○○96分之1寅○○96分之1Q○○96分之1O○○96分之1P○○96分之1I○○96分之1A○○96分之1H○○96分之1午○○60分之1酉○○60分之1巳○○60分之1申○○60分之1未○○60分之1丙○○○20分之1卯○○20分之1G○○20分之1F○○20分之1S○○20分之1戊○○○64分之1K○○64分之1宙○○64分之1戌○○64分之1黃○○64分之1L○○64分之1辰○○64分之1N○○64分之1子○○40分之1壬○○40分之1庚○○40分之1辛○○40分之1癸○○4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