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3號原告 高正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高阿娥 等34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高文章之全體繼承人姓名、最新戶籍謄本,並以書狀追加為被告。
二、應以書狀具體表明原告及各被告應繼分比例。
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乘以原告應繼分比例後,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葉憶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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