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63號債務人甲○○
巷2弄1代理人 蔡信泰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件所列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列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榮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件:
一、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之公司、任職期間、公司地址,及每月收入若干。
二、說明 范亞芸 之生父 蔡明龍 為何無需負擔扶養費用,其經濟狀況如何並其證明資料。
三、請提出以 范光正 名義向香港匯豐銀行及渣打銀行借款之證明文件(匯款單除外),並請說明為何借用范光正名義借款及其相關證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