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5935號債權人 林永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自來水公司第四區豐原服務處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之正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
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請提出相關於本件聲請金額新臺幣2,500,000元之釋明資料(如承攬契約),以供本院審核。
㈢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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