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9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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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5934號債權人富堂科學園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品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溫秀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住於台南市,為台灣台南地
方法院轄區,非本院管轄,請確認是否仍有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於繳納裁判費前請先注意。)㈡陳報管理費21600元及利息12960元之計算方式。㈢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台中市○○
區○○路○○○巷○號3樓)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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