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123號
原告 古瑞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警察局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於民國111年4月11日提出之陳報狀,所附附表編號5所示之被告 梁錫欽 已於100年5月10日死亡,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請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查詢被告梁錫欽之繼承人是否有聲請拋棄繼承,如無人繼承,其有無遺產管理人。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住所、身份證字號。
二、原告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陳報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繕本不用檢附戶籍謄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