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小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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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170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昭權
被告張慈
訴訟代理人 張永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