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171號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訴訟代理人 郭俊良
被告 劉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壹佰零柒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壹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