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295號上訴人 劉又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簡佑容 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1年10月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爰依上開規定限期命補正。
二、上訴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陳毓秀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