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35號抗告人即原告 陳月滿 訴訟代理人 張憶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金炎 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23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