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17號抗告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 林金吾詹文馨 、蕭胤瑮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01年10月26日本院裁定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之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裁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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