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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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348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士豪 、 王銘隆 、 王良軒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53,
4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494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曾育祺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