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6年度東建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建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陶正東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李萬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
6年11月23日所為106年度東建簡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30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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