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更(一)字第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施舜智
住臺北市○○區○○○路○○○號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瑜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9,38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