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476號
原   告  張晋杰 即上大輪車業行
被   告  林志昂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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