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252號債權人逢甲文華道商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春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何善治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相對人何善治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及管理費之計算方式。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