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9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9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9986號聲請人 林朝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吉欽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提出本票原本。
三、請 陳明 票據號碼THNo643861本票之請求金額。
四、請陳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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