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230號聲請人 陳國良 住台北市○○區○○路代理人 陳適庸 律師
蕭珮郁 律師相對人 林郭儉 住台北市○○區○○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許明珠 女士為相對人林郭儉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林郭儉因重度多重障症,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能力顯有不足,有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情形而無意思能力,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可稽,林郭儉既係無意思能力,無法辨識利害得失,為充分保障其實體及程序利益,並有助程序順利進行,揆諸首揭規定,自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查許明珠女士為新北市心悅全人教育協會所推薦就身心障礙者及老人工作之知識及能力具有專業訓練及實務經驗,認真負責,有擔任程序監理人之經驗,本院徵得許明珠女士同意,依職權選任許明珠女士為林郭儉之程序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