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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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96號聲請人明星幼稚園法定代理人 張素連 上列聲請人明星幼稚園因與相對人 陳彩蓮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明星幼稚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所示,其聲請主文中之利息起迄日與附表記載不符,請具狀釋明其確切之利息起迄日為何,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彩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