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29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銓馥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美蘭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伃竺 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兩造協議內容,其中未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債務
到期之約定,聲請人依法僅能針對已屆期部份債務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故請更正請求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