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1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吳俊良 被告 王炯強 原住桃園縣中壢市○○路○○○○○號
王炯聲 王炯中 王炯華 王凌雲 王容雲 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炯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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