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261號債權人 張宥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廣益樹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另支票之利息起算日依法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故請更正本件各筆支票金額之利息起算日,並請提出更正後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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