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7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752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林綉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林綉琴於民國(下同)93年7月8日書立現金卡申請
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償方案』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以年息百分之11固定利率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3條),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10,超過
6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4條)。
㈡相對人林綉琴於93年7月8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
,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1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
2條),利率則以年息百分之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3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30,000元千分之2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7條)。
㈢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惟
上開2筆借款分別於95年1月26日及95年5月28日後即分文未繳(詳如附表所示),累計2筆合計積欠金額達65,790元正(其中36,064元部份,利率以百分之11計;29,726元部份,利率以百分之17計)。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8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975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綉琴│自民國9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36,064元││月26日│││├──┼─────┼─────┼──────┼──────┼───────┤│002│新臺幣│林綉琴│自民國95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7│││29,726元││月28日│││└──┴─────┴─────┴──────┴──────┴───────┘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綉琴│自民國95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36,064元││月27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2│新臺幣│林綉琴│自民國95年6│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60元違│││29,726元││月29日起││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