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9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務人 李柏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伍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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