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20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200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裁判案由:拋棄繼承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2005號聲請人 曾心怡 張鈞堯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於聲請狀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