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司養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養聲字第207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李宗保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那海鑫 法定代理人 孫仁紅 上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認可收養之聲請,應附具下列文件:㈠收養契約書。㈡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宜附具下列文件:㈠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收養人之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之證明文件。㈣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收養符合其本國法之證明文件。」;「前項文件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附具中文譯本。」,家事事件法第115條第3項第1、2款、第4項第1、4款、第5項分別規定。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6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下列資料:㈠收養人甲○○之職業證明。
㈡收養人甲○○是否有其他子女,若有,則提出該子女之最新謄本(限正本,且記事欄不可省略)。
㈢收養子女聲請狀(需經收養人甲○○、被收養人乙○○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及簽章)。
㈣收養契約書(需經收養人甲○○、被收養人乙○○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及簽章,並註記收養契約書成立日期)。
㈤被收養人乙○○及其生父、生母丙○○之身分證明文件(居民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卡)。
㈥被收養人乙○○與生父、生母之親屬關係公證書。
㈦上開㈡~㈥文件如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大陸地區公證暨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
㈧被收養人乙○○若來台,請來電通知本院有關乙○○來臺居
留期間,以便本院委託之社工人員與被收養人乙○○間進行家庭訪視事宜。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鍾仕傑